为规范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工作,确保机电类特种设备的制造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国家质检总局于2003年6月17日颁布实施了《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该规则明确将装载机、挖掘机、铲运机等工程机械产品纳入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目录,同时国家质检总局要求,2004年6月1日起所有被纳入特种设备许可目录的产品必须取得相应的制造许可证,否则企业将不得进行产品的生产、销售、使用和维修。这一规则的实施,在工程机械行业内引起了不小的争议,大家颇有微词,认为象装载机这类产品是否有必要实施这种行政管理、管理模式是否合理、会不会增加企业负担、能不能起到设想作用等等。现已有部分企业获得了制造单位许可证,从实施的过程和效果来看,还存在很多问题,在管理模式和方法上都仍需探讨。
1装载机与特种设备
关于装载机产品是否应该属于特种设备,曾引起争议。但从目前我国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和相关法规、规章上都较为清楚将装载机归为特种设备。国家标准《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检验技术要求》(GB/T16178―1996)中的3.4条规定:总质量在5000kg(含5000kg)以上,装有充气轮胎,可自行行驶的大型轮式自行专用机械,属于厂内机动车辆,而装载机正属于这类自行式专用机械;2000年实施的《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又将厂内机动车辆纳入特种设备管理。因此,装载机应属于特种设备。但是,按照国家原来的规定,特种设备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和安全认可证管理。而国家发布的《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产品工作手册》没有将装载机产品列入其中,因此,装载机没有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国家对装载机产品从99年开始实行安全认证,但并未真正的推行起来,行业内很少有人把装载机看作是特种设备。《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将装载机产品列入了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目录,且为国家受理的制造单位许可。所以,在《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实施以前(2003年6月17日之前),装载机产品虽然属于特种设备,但没有被真正纳入特种设备的监管范围。
2 装载机实施制造许可的背景
2.1加强特种设备管理
国家对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设备实行特殊的管理,以确保这些设备的质量和安全使用,防止和减少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是十分必要的。我国从五十年代起,就开始对锅炉、压力容器等进行行政管理,建立专门管理机构和管理体制,颁布了相关法规、制度和标准。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数量剧增,应用范围日益扩大,以及国家经济体制、政府管理体制的不断变化,原有的特种设备的管理体制、管理方式和覆盖的范围,已不能满足或适应现代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为此,国家对特种设备的管理进行改革,2003年以来已颁布实施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73号)、《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国质检锅〖2003〗172号)等十几项法规、制度,目前正在制定和己计划制定的有关特种设备的法规、制度、安全技术规范等有几十项,国家将逐步建立起适应特种设备管理的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体系。
2.2构筑贸易壁垒体系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的不断发展,在国际贸易中,以技术性贸易壁垒为主的非关税壁垒已逐步取代关税壁垒,成为影响国际贸易的主要障碍,也是很多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进行贸易保护的主要手段。
我国加入WTO后,按照WTO规则要求,关税将逐步降低或取消,一些国外产品会大量进入,对国内行业和产品市场造成一定的冲击和影响。同时,我国产品在国外遭遇到大量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对产品出口造成很大影响。据商务部统计,2002年我国有71%的出口企业的39%的出口产品遭遇到国外技术壁垒,造成直接经济170亿美元。随着对外贸易的增加,遭遇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将会越来越多,因此,为能更好的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促进国际贸易的良好发展,我们做好两方面的工作:其一,设法突破国外技术壁垒,其二,构筑自己的技术壁垒,合理合法的利用技术壁垒。现实施的生产许可证制度、强制性认证制度、特种设备的行政许可制度、食品质量安全认证制度等,已成我们合理、合法进行贸易保护的重要手段。也初步构建起我国的市场准入体制。对装载机等产品实施特种设备管理,进行市场准入限制,构筑技术性贸易壁垒也是其目的之一。
3 装载机制造许可的模式和条件
3.1制造许可模式
根据《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的规定,机电类特种设备的制造许可方式有两种:产品型式试验和制造单位许可,受理方式分为:国家受理和省级受理。而装载机产品许可模式为国家受理的制造单位许可。其制造许可的基本程序为:申请、受理、型式试验、制造条件评审、审查发证、公告。申请受理、审查发证和公告由国家质检总局安全检察机构负责,型式试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