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山西省政府出台《山西省事故灾害应急抢险救援费用补偿办法》(以下简称《办法》),9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应急抢险救援费用补偿遵循“属地为主、依法依规、统一归口、适当补偿”原则,应急抢险救援队伍(含社会应急力量,不包含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按照调遣单位(各级政府应急抢险救援指挥部或指挥部办公室)下达的命令参加事故灾害应急抢险救援所发生的费用,分以下三种情形,由补偿责任主体履行补偿责任。 一是有明确事故责任单位的,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费用补偿责任。二是无明确事故责任单位或事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的,以及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应急抢险救援所发生的费用,由事发地市、县级财政承担费用补偿责任。事发地市、县级财政支付补偿费用存在困难的,可申请上级财政予以适当补助。三是支援外省的应急抢险救援队伍的费用应由被支援地政府负责补偿。没有得到被支援地费用补偿的,由调遣单位协调本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办法》强调,各级政府应对事故灾害应急抢险救援经费予以保障。 《办法》明确事故灾害应急抢险救援费用的构成及人工补助、食宿、装备、材料、交通运输等的费用补偿标准。应急抢险救援工作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参与应急抢险救援的队伍将相关材料提交事发地县级应急管理部门或抢险救援牵头部门审核后,由补偿责任单位于10个工作日内支付补偿费用。因抢险救灾需要,经抢险救援指挥部或抢险救援牵头部门批准同意,紧急租用、征用有关组织或个人的物资,也参照《办法》予以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