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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已取消14家行业协会主管主办关系

2023-04-12 08:52:01 来源:环球工程机械网   
核心摘要:日前,国务院国资委在其网站政务咨询栏目回答部分网友咨询时表示,国资委直管的行业协会共十五家。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

       日前,国务院国资委在其网站政务咨询栏目回答部分网友咨询时表示,国资委直管的行业协会共十五家。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的《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要求,其中十四家已完成了脱钩改革工作,国资委取消了与其之间的主办、主管、联系和挂靠关系。

       据介绍,上述完成脱钩改革工作的十四家协会分别是: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中国质量协会、中国商业联合会、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中国煤炭工业协会、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中国钢铁工业协会、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中国轻工业联合会、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中国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协会及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另外,国资委直管的协会为中国企业联合会。

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

是经国务院批准成立,民政部注册登记的全国性社会团体,简称中国工经联。

中国工经联是全国工业行业协会的联合组织,拥有全国性工业行业协会会员单位178家。主要工作:按照“顺应形势、找准定位、转变职能、创新服务”的工作方针,围绕“新型智库、产业协同、国际合作”的战略定位,将自身打造成国内外具有影响力的新型智库,积极推进中国工业化的进程,推进工业的科技创新与转型升级;通过调查研究,向政府反映行业、地区、企业的情况和意见,为政府决策提供建议;通过“智库+联盟+展会+基金+园区”五位一体的联动模式,大力推进产业协同;开展同世界各国及地区的工商协会交流与合作,努力推进“一带一路”建设与产业合作;整合各类资源,利用多种形式和平台,为会员提供优质服务。

中国质量协会

中国质量协会,简称“中国质协”,英文全称CHINA ASSOCIATION FOR QUALITY,英文缩写CAQ。中国质协成立于1979年8月31日,是由我国致力于质量管理与质量创新事业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全国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具有社团法人资格。

中国质协成立40多年来,在普及质量管理知识、技术和方法,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宣传贯彻质量管理体系标准,推广卓越绩效模式,推动各类组织开展质量管理小组、精益管理、六西格玛、现场管理等质量改进活动,促进企业实施用户满意工程、建设良好质量文化、培育优质品牌等方面,卓有成效地开展了大量工作,受到了政府、企业和社会各界的好评。核心业务是质量研究、质量培训、国际交流与国际化服务、质量评价、质量咨询、质量认证、质量宣传、质量传媒、质量文化建设和品牌培育。

中国商业联合会

中国商业联合会(英文:CHINA GENERAL CHAMBER OF COMMERCE,缩写CGCC)是1994年经民政部注册登记的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全国性行业组织。

成员是由从事商品生产、商品流通、饮食、服务业的企事业单位、有关社会组织及从事商品流通活动的个人自愿组成,分别是亚太零售商协会联盟、国际零售协会高级管理人员论坛的成员。

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

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是中国第一家物流与采购行业社团组织。由1980年成立的中国物资经济学会、1984年成立的中国物流研究会、1995年成立的中国物资流通协会经多次演变而来,2001年4月更为现名。主要任务是推动中国物流业的发展,推动政府与企业采购事业的发展,推动生产资料流通领域的改革与发展,完成政府委托交办事项。政府授予其外事、科技、行业统计和标准编制修订等职能。是亚太物流联盟和国际采购联盟的中国代表,并与许多国家的同行有着广泛联系与合作。

中国煤炭工业协会

中国煤炭工业协会,简称,中煤协会,英文名称,CHINA NATIonAL COAL ASSOCIATION(缩写:CNCA)。是经原国家经贸委和民政部批准成立的全国煤炭行业综合性社团组织。理事会由593名理事组成,其中常务理事166人,团体会员单位984家,就其组织规模和涵盖范围,是煤炭行业最大的社团组织。

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

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China Machinery Industry Federation,缩写CMIF)是在中国工业管理体制改革中由机械工业全国性协会、地区性协会、具有重要影响的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和大中专院校等自愿组成的综合性行业协会组织,现有单位会员270个,是在民政部注册登记的全国性社会团体法人。

中国钢铁工业协会

中国钢铁工业协会(英文译名为CHINA IRON & STEEL ASSOCIATION ,缩写为CISA)成立于1999年1月,是由中国钢铁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和个人为会员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

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于2001年4月28日在北京成立。这是继1998年从化学工业部到国家石油化学工业局这一政府经济管理职能大变革之后,石油和化工行业管理体制的又一次大跨越。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现拥有会员单位300多家。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是石油和化工行业具有服务和一定管理职能的全国性、综合性的社会中介组织。

中国轻工业联合会

中国轻工业联合会(中华全国手工业合作总社)是中国工业管理体制改革后由轻工业全国性、地区性的协会、学会,具有重要影响的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和大中专院校等自愿组成的具有服务和一定管理职能的全国性、综合性的行业组织。

中国轻工业联合会主要开展行业调查研究,向政府提出有关经济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或建议;组织开展行业统计,收集、分析、研究和发布行业信息,依法开展统计调查,建立电子商务信息网络;参与制订行业规划,对行业投资开发、重大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等项目进行前期论证与初审;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培育专业市场、维护公平竞争;为知识产权保护、反倾销、反补贴、反不正当竞争、打击走私等提供咨询服务;组织重大科研项目的推荐、科技成果的鉴定和推广应用等;参与制订、修订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组织贯彻实施并进行监督;反映行业情况和企业要求,维护行业和企业的合法权益;组织开展人才、技术和职业技能培训;受国资委委托,对代管协会、学会等社团组织和企事业单位进行管理和业务指导;承担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任务。

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

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是全国性的纺织行业组织,主要成员是有法人资格的纺织行业协会及其他法人实体,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而依照章程开展活动的综合性、非营利性的社团法人和自律性的行业中介组织。

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的主要任务有:调查研究中国国内外纺织服装行业现状及发展趋势,提出有关经济技术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制定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建立行业自律机制,维护行业利益。在纺织行业发展战略、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及结构调整、技术进步、品牌建设、市场开拓等方面开展工作。

综合协调纺织各行业之间的经济技术关系,促进行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推动横向经济联合与协作。进行行业统计,收集、分析、发布行业信息,依法开展统计调查,开展行业电子商务信息活动。组织开展行业对外经济技术协作与交流。参与研究制定纺织行业中长期科技发展战略,参与制订、修订行业标准,并组织贯彻实施。开展行业商贸、科技、投资、人才、管理等各种推介活动。编辑出版纺织服装类出版物。组织培训各类纺织专业人才。组织发展该行业的公益事业。承担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的各项任务。

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

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英文名:China Building Material Council)是由全国建筑材料行业的企事业单位及相关的社会团体和个人自愿联合组成的不受部门、地区和所有制形式限制的行业性组织,是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的全国性社会经济团体。

经民政部批准,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协会正式更名为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成为全国建材行业制造、工程、流通、科研、教育等领域最具代表性的大型综合性社团组织。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正式成立于2001年4月,是经国务院主管机关批准并核准登记注册的全国性、非营利性、行业性的经济类社会组织、是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法人。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是由中国有色金属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和个人会员自愿组成,现有会员单位726家。

中国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协会

中国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协会(Chinese State-owned Property Exchanges Association,CSPEA),是由民政部批准成立,由国内从事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业务的产权交易机构组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首批机构会员66家。

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

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简称中电联(英文名:China Electricity Council,英文简称CEC)是1988年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全国电力行业企事业单位的联合组织,非盈利的社会经济团体。

中国企业联合会

中国企业联合会(简称中国企联)是经国务院批准成立、国家民政部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全国性社会团体,会址设在北京市。它的业务主管部门是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

中国企联以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面向企业,为企业和企业家服务为宗旨,按照江泽民同志“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更好地为企业和企业家服务 ”的指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和业务主管部门的要求,团结、联合社会各界,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沟通企业与政府、企业与企业、企业与社会间的联系,为推进企业改革与发展,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企业竞争力,推进企业家(企业经营者)素质建设,增强企业家(企业经营者)遵纪守法意识和依法维护企业和企业家(企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等开展各项活动,并为培养一批有影响力的企业和社会主义企业家而努力。

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

行业协会商会是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行业协会商会发展迅速,在为政府提供咨询、服务企业发展、优化资源配置、加强行业自律、创新社会治理、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目前,一些行业协会商会还存在政会不分、管办一体、治理结构不健全、监督管理不到位、创新发展不足、作用发挥不够等问题。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有关精神和工作部署,为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实现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促进行业协会商会规范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

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理清政府、市场、社会关系,积极稳妥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厘清行政机关与行业协会商会的职能边界,加强综合监管和党建工作,促进行业协会商会成为依法设立、自主办会、服务为本、治理规范、行为自律的社会组织。创新行业协会商会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激发内在活力和发展动力,提升行业服务功能,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在经济发展新常态中的独特优势和应有作用。

(二)基本原则

坚持社会化、市场化改革方向。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改革传统的行政化管理方式,按照去行政化的要求,切断行政机关和行业协会商会之间的利益链条,建立新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促进和引导行业协会商会自主运行、有序竞争、优化发展。

坚持法制化、非营利原则。加快行业协会商会法律制度建设,明确脱钩后的法律地位,实现依法规范运行。建立准入和退出机制,健全综合监管体系。各级政府要明确权力边界,实现权力责任统一、服务监管并重。按照非营利原则要求,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服务行为,发挥对会员的行为引导、规则约束和权益维护作用。

坚持服务发展、释放市场活力。提升行业协会商会专业化水平和能力,推动服务重心从政府转向企业、行业、市场。通过提供指导、咨询、信息等服务,更好地为企业、行业提供智力支撑,规范市场主体行为,引导企业健康有序发展,促进产业提质增效升级。

坚持试点先行、分步稳妥推进。在中央和地方分别开展试点,设置必要的过渡期,积极探索,总结经验,完善措施,逐步推开。根据行业协会商会不同情况,因地因业因会逐个缜密制定脱钩实施方案,具体安排、具体指导、具体把握,确保脱钩工作平稳过渡、有序推进。

二、脱钩主体和范围

脱钩的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与其主办、主管、联系、挂靠的行业协会商会。其他依照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与其主办、主管、联系、挂靠的行业协会商会,参照本方案执行。

同时具有以下特征的行业协会商会纳入脱钩范围:会员主体为从事相同性质经济活动的单位、同业人员,或同地域的经济组织;名称以“行业协会”、“协会”、“商会”、“同业公会”、“联合会”、“促进会”等字样为后缀;在民政部门登记为社会团体法人。

个别承担特殊职能的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经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批准,另行制定改革办法。

三、脱钩任务和措施

(一)机构分离,规范综合监管关系

取消行政机关(包括下属单位)与行业协会商会的主办、主管、联系和挂靠关系。行业协会商会依法直接登记和独立运行。行政机关依据职能对行业协会商会提供服务并依法监管。

依法保障行业协会商会独立平等法人地位。按照有利于行业发展和自愿互惠原则,对行业协会商会之间、行业协会商会与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代管协管挂靠关系进行调整,并纳入章程予以规范。鼓励行业协会商会优化整合,提高服务效率和水平。

调整行业协会商会与其代管的事业单位的关系。行业协会商会代管的事业单位,并入行业协会商会的,注销事业单位法人资格,核销事业编制,并入人员按照行业协会商会人员管理方式管理;不能并入行业协会商会的,应当与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根据业务关联性,在精简的基础上划转到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管理,并纳入事业单位分类改革。

行政机关或事业单位与行业协会商会合署办公的,逐步将机构、人员和资产分开,行政机关或事业单位不再承担行业协会商会职能。

(二)职能分离,规范行政委托和职责分工关系

厘清行政机关与行业协会商会的职能。剥离行业协会商会现有的行政职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业务主管单位对剥离行业协会商会有关行政职能提出具体意见。

加快转移适合由行业协会商会承担的职能。行政机关对适合由行业协会商会承担的职能,制定清单目录,按程序移交行业协会商会承担,并制定监管措施、履行监管责任。

(三)资产财务分离,规范财产关系

行业协会商会应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单独建账、独立核算。没有独立账号、与行政机关会计合账、财务由行政机关代管或集中管理的行业协会商会,要设立独立账号,单独核算,实行独立财务管理。

对原有财政预算支持的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逐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其发展。自2018年起,取消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的财政直接拨款,在此之前,保留原有财政拨款经费渠道不变。为鼓励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加快与行政机关脱钩,过渡期内根据脱钩年份,财政直接拨款额度逐年递减。地方性行业协会商会的财政拨款过渡期和过渡办法,由各地自行确定,但过渡期不得超过2017年底。用于安置历次政府机构改革分流人员的财政资金,仍按原规定执行。

按照财政部门、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统一部署和有关规定,各业务主管单位对其主管的行业协会商会财务资产状况进行全面摸底和清查登记,厘清财产归属。财政部门会同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按照所有权、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制定行业协会商会使用国有资产(包括无形资产)管理办法,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同时确保行业协会商会的正常运行和发展。

行业协会商会占用的行政办公用房,超出规定面积标准的部分限期清理腾退;符合规定面积标准的部分暂由行业协会商会使用,2017年底前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及有关规定清理腾退,原则上应实现办公场所独立。具体办法由机关事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四)人员管理分离,规范用人关系

行业协会商会具有人事自主权,在人员管理上与原主办、主管、联系和挂靠单位脱钩,依法依规建立规范用人制度,逐步实行依章程自主选人用人。

行政机关不得推荐、安排在职和退(离)休公务员到行业协会商会任职兼职。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及在职工作人员,不得在行业协会商会兼任职务。领导干部退(离)休后三年内一般不得到行业协会商会兼职,个别确属工作特殊需要兼职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退(离)休三年后到行业协会商会兼职,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

对已在行业协会商会中任职、兼职的公务员,按相关规定进行一次性清理。任职的在职公务员,脱钩后自愿选择去留:退出行业协会商会工作的,由所属行政机关妥善安置;本人自愿继续留在行业协会商会工作的,退出公务员管理,不再保留公务员身份。在行业协会商会兼职的公务员,要限期辞去兼任职务。

行业协会商会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与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依法保障工作人员合法权益。工作人员的工资,由行业协会商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确定。行业协会商会及其工作人员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等社会保险和缴存住房公积金。

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后,使用的事业编制相应核销。现有事业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历次政府机构改革分流人员仍执行原定政策。

(五)党建、外事等事项分离,规范管理关系

行业协会商会的党建、外事、人力资源服务等事项与原主办、主管、联系和挂靠单位脱钩。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后的党建工作,按照原业务主管单位党的关系归口分别由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务院国资委党委领导。

地方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后的党建工作,依托各地党委组织部门和民政部门建立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构统一领导;已经建立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机构的,可依托组织部门将其与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构整合为一个机构。行业协会商会脱钩后,外事工作由住所地省(区、市)人民政府按中央有关外事管理规定执行,不再经原主办、主管、联系和挂靠单位审批。行业协会商会主管和主办的新闻出版单位的业务管理,按照文化体制改革相关要求和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规定执行。人力资源服务等事项由行业协会商会住所地有关部门按职能分工承担。

四、配套政策

(一)完善支持政策

制定有针对性的扶持引导政策,加强分类指导。完善政府购买服务机制,支持行业协会商会转型发展。鼓励各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要求,向符合条件的行业协会商会和其他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及时公布购买服务事项和相关信息,加强绩效管理。

完善行业协会商会价格政策,落实有关税收政策。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有关规定,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承接政府委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落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参与制定相关立法、政府规划、公共政策、行业标准和行业数据统计等事务。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在行业指南制定、行业人才培养、共性技术平台建设、第三方咨询评估等方面作用,完善对行业协会商会服务创新能力建设的支持机制。

建立信息资源共享机制。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的有关行业统计数据,按原规定报送国家统计局。行业协会商会应按原渠道向行业管理部门报送相关行业数据和信息。有关职能部门要建立行业公共信息交汇平台,整合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的有关数据,为政府制定和实施相关政策提供信息服务,为行业协会商会提供必要的行业信息和数据。

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在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交流、企业“走出去”、应对贸易摩擦等事务中,发挥协调、指导、咨询、服务作用。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参与协助政府部门多双边经贸谈判工作,提供相关咨询和协调服务。鼓励行业协会商会积极搭建促进对外贸易和投资等服务平台,帮助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二)完善综合监管体制

加强法律法规制度建设。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立法工作。行业协会商会脱钩后,按程序修改章程并报民政部门备案。健全行业协会商会退出机制,在实施脱钩中对职能不清、业务开展不正常、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行业协会商会依法予以注销。鼓励和促进行业协会商会间公平有序竞争。

完善政府综合监管体系。制定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办法,健全监督管理机制。民政部门依照相关登记管理法规,对行业协会商会加强登记审查、监督管理和执法检查,强化对主要负责人任职条件和任用程序的监督管理。财政部门负责对政府购买行业协会商会服务的资金和行为进行评估和监管,并会同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对行业协会商会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和监管。

税务部门对行业协会商会涉税行为进行稽查和监管。审计部门对行业协会商会依法进行审计监督。价格部门对行业协会商会收费及价格行为进行监管。行业协会商会组织论坛、评比、达标、表彰等活动,要严格按相关规定执行,并接受监督。各行业管理部门按职能对行业协会商会进行政策和业务指导,并履行相关监管责任。其他职能部门和地方政府按职能分工对行业协会商会进行监管。党的各级纪检机关加强监督执纪问责。探索建立专业化、社会化的第三方监督机制。

完善信用体系和信息公开制度。建立行业协会商会信用承诺制度,完善行业协会商会的信用记录,建立综合信用评级制度。对行业协会商会的信用情况开展社会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建立健全行业协会商会信息公开和年度报告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建立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行业协会商会要按照建立现代社会组织要求,建立和完善产权清晰、权责明确、运转协调、制衡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行业协会商会章程审核备案机制,完善以章程为核心的内部管理制度,健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制度,建立和健全监事会(监事)制度。落实民主选举、差额选举和无记名投票制度。鼓励选举企业家担任行业协会商会理事长,探索实行理事长(会长)轮值制,推行秘书长聘任制。实施法定代表人述职、主要负责人任职前公示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在重要的行业协会商会试行委派监事制度,委派监事履行监督和指导职责,督促行业协会商会落实宏观调控政策和行业政策。所派监事不在行业协会商会兼职、取酬、享受福利。

五、组织实施

(一)建立工作机制

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会同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外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审计署、国务院国资委、国管局、全国工商联,成立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联合工作组(以下简称联合工作组),负责组织实施本方案,推进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脱钩工作,指导和督促各地开展脱钩工作。联合工作组由国务院领导同志牵头,办公室设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各地建立相应领导机制和工作组,制定本地区脱钩方案,负责推进本地区脱钩工作。

(二)明确责任分工

各相关职能部门按照本方案和职能分工,落实相关政策和措施。各级发展改革、民政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督促检查脱钩工作。审计部门负责对资产清查结果进行抽查监督,审计脱钩过程中财政资金使用情况。各业务主管单位负责逐个制定行业协会商会脱钩实施方案,落实各项工作,并向社会公开。

本方案印发后一个月内,有关部门分别出台相关配套文件:中央组织部会同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务院国资委党委制定关于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后党建工作管理体制调整的实施办法,明确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反腐倡廉和制度建设的具体任务,切实加强党对行业协会商会党建工作的领导;中央编办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国务院国资委等部门提出关于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涉及事业单位机构编制调整的意见;外交部提出相关外事管理工作政策措施;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制定行业公共信息平台建设方案;民政部牵头制定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主要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财政部会同国管局、中直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制定行业协会商会资产清查和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财政部提出逐步取消财政拨款的具体操作办法,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提出购买行业协会商会服务的具体措施;国管局、中直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清理腾退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占用行政办公用房的具体办法。

为适应行业协会商会脱钩后的新体制新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综合监管办法。

(三)稳妥开展试点

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脱钩试点工作由民政部牵头负责,2015年下半年开始第一批试点,2016年总结经验、扩大试点,2017年在更大范围试点,通过试点完善相应的体制机制后全面推开。按照兼顾不同类型、行业和部门的原则,第一批选择100个左右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开展脱钩试点。各业务主管单位于2015年7月底前将推荐试点名单报送民政部,并逐个制定试点行业协会商会脱钩实施方案。方案报经民政部核准、联合工作组批复后实施,其中须有关部门批准的事项,按管理权限和职能分别报批。各试点单位要在2016年6月底前完成第一批试点,由联合工作组对试点成效进行评估并认真总结经验,完善配套政策。

地方行业协会商会脱钩试点工作由各省(区、市)工作组负责。各省(区、市)同步开展本地区脱钩试点工作,首先选择几个省一级协会开展试点,试点方案报经民政部核准、联合工作组批复后实施。各地要在2016年底前完成第一批试点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联合工作组。在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完善试点政策,逐步扩大试点范围,稳妥审慎推开。

(四)精心组织实施

脱钩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商会要高度重视,严明纪律,做好风险预案,确保如期完成脱钩任务。要严格按照本方案要求推进脱钩工作,规范工作程序,建立考核机制,确保工作有序开展。要加强舆论引导和政策解读,形成良好舆论氛围。脱钩工作中遇有重要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向联合工作组报告。

各地区、各部门要大力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发展,优化发展环境,改进工作方式,构建与行业协会商会新型合作关系;建立和完善与行业协会商会协商机制,在研究重大问题和制定相关法律法规、规划、政策时应主动听取相关行业协会商会意见;加强对行业协会商会的指导和支持,及时研究解决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行业协会商会要加快转型,努力适应新常态、新规则、新要求,完善治理结构,规范自身行为,提升专业服务水平,强化行业自律,引导企业规范经营,积极反映会员诉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真正成为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

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新设立的行业协会商会,按本方案要求执


国资智库、人民网、国务院国资委官网。

(责任编辑:李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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