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工费预算单价
人工费预算单价由基本工资、工资性补贴、生产工人辅助工资和职工福利费组成。
(1)基本工资是指发放生产工人的基本工资、流动施工津贴和生产工人劳动保护费以及职工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
生产工人劳动保护费是指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标准发放的劳动保护用品的购置费及修理费、徒工服装补贴、防暑降温费、在有碍身体健康环境中施工的保健费用等。
(2)工资性补贴是指按规定标准发放的物价补贴,煤、燃气补贴,交通补贴以及地区津贴等。
(3)生产工人辅助工资是指生产工人年有效施工天数以外非作业天数的工资,包括开会和执行必要的社会义务时间的工资,职工学习、培训期的工资,调动工作、探亲、休假期间的工资,因气候影响停工期间的工资,女工哺乳期间的工资以及病假在六个月以内的工资及产、婚、丧假期的工资。
(4)职工福利费是指按国家规定标准计提的职工福利费。
2.人工费预算单价确定方法
公路工程生产工人每工日人工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确定并公布。
人工费单价仅作为编制公路工程造价的依据,不作为施工企业实发工资的依据。
二、材料预算价格的组成及确定方法
材料预算价格由材料原价、运杂费、场外运输损耗、采购及仓库保管费组成。
材料预算价格=(材料原价+运杂费)×(1+场外运输损耗率)×(1+采购及保管费率)一包装品回收价值 (2—52)
1.材料原价
外购材料:国家或地方的工业产品,按工业产品出厂价格或供销部门的供应价格计算,并根据情况加计供销部门手续费和包装费。如供应情况、交货条件不明确时,可采用当地规定的价格计算。
地方性材料:地方性材料包括外购的砂、石材料等,按实际调查价格或当地主管部门规定的预算价格计算。
自采材料:自采的砂、石、黏土等自采材料,按定额中开采单价加辅助生产间接费和矿产资源税(如有)计算。
辅助生产间接费是指由施工单位自行开采加工的砂、石等自采材料及施工单位自办的人工装卸和运输的间接费。
辅助生产间接费按人工费的5%计。该项费用并入材料预算单价内构成材料费,不直接出现在估(概、预)算中。
高原地区施工单位的辅助生产,可按其他工程费中高原地区施工增加费费率,以直接工程费为基数计算高原地区施工增加费。其中,人工采集、加工材料、人工装卸、运输材料按人工土方费率计算;机械采集、加工材料按机械石方费率计算;机械装、运输材料按汽车运输费率计算。辅助生产高原地区施工增加费不作为辅助生产问接费的计算基数。
材料原价应按实计取。可参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交通)工程造价(定额)管理站的材料价格信息。
2.运杂费
运杂费是指材料自供应地点至工地仓库(施工地点存放材料的地方)的运杂费用,包括装卸费、运费。如果发生,还应计囤存费及其他杂费(如过磅、标签、支撑加固、路桥通行等费用)。
通过铁路、水路和公路运输部门运输的材料,按铁路、航运和当地交通运输部门规定的运价计算运费。
施工单位自办的运输,单程运距在15km以上的长途汽车运输,按当地交通运输部门规定的统一运价计算运费;单程运距在5~15km的汽车运输,按当地交通运输部门规定的统一运价计算运费,当工程所在地交通不便、社会运输力量缺乏时,如在边远地区和某些山岭区,允许按当地交通运输部门规定的统一运价加50%计算运费;单程运距在5km以内的汽车运输以及人力场外运输,按预算定额计算运费,其中人力装卸和运输另按人工费加计辅助生产间接费。
一种材料如有两个以上的供应点时,都应根据不同的运距、运量、运价采用加权平均的方法计算运费。
由于预算定额中汽车运输台班已考虑工地便道特点,并且定额中已计入了“工地小搬运”项目,因此平均运距中汽车运输便道里程不得乘以调整系数,也不得在工地仓库或堆料场之外再加场内运距或二次倒运的运距。
有容器或包装的材料及长大轻浮材料,应按表2—17规定的毛重计算。桶装沥青、汽油、柴油,按每吨摊销一个旧汽油桶计算包装费(不计回收)。
3.场外运输损耗
场外运输损耗是指有些材料在正常的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损耗,这部分损耗应摊入材料单价内。材料场外运输操作损耗率见表2—18。
4.采购及保管费
材料采购及保管费是指材料供应部门(包括工地仓库以及各级材料管理部门)在组织采购、供应和保管材料过程中,所需的各项费用及工地仓库的材料储存损耗。
材料采购及保管费按以材料的原价加运杂费及场外运输损耗的合计数为基数,乘以采购保管费率计算。材料的采购及保管费费率为2.5%。
外购的构件、成品及半成品的预算价格,其计算方法与材料相同,但构件(如外购的钢桁梁、钢筋混凝土构件及加工钢材等半成品)的采购保管费率为1%。
商品混凝土预算价格的计算方法与材料相同,但其采购保管费率为0。
三、施工机械台班预算单价格的确定方法
施工机械台班预算价格应按交通运输部公布的《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计算,台班单价由不变费用和可变费用组成。不变费用包括折旧费、大修理费、经常修理费、安装拆卸及辅助设施费等;可变费用包括机上人员人工费、动力燃料费、车船使用税。
(1)折旧费
指机械设备在规定的使用期限内陆续收回其原值的费用。
(2)大修理费
指机械设备按规定的大修理间隔台班必须进行大修理,以恢复其正常功能所需的费用。
(3)经常修理费
指机械设备除大修理以外的各级保养(包括一、二、三级保养)及为排除临时故障所需的费用;为保障机械正常运转所需替换设备、随机使用工具、附具摊销和维护的费用;机械运转与日常保养所需的润滑油脂、擦拭材料(布及棉纱等)费用和机械在规定年工作台班以外的维护、保养费用等。
(4)安装拆卸及辅助设施费
指机械在施工现场进行安装、拆卸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试运转费以及安装所需的辅助设施费。辅助设施费包括安置机械的基础、底座及固定锚桩等费用。
打桩、钻孔机械在施工过程中的过墩、移位等所发生的安装及拆卸费包括在工程项目费之内;稳定土厂拌设备、沥青乳化设备、黑色粒料拌和机、沥青混合料拌和设备、混凝土搅拌站(楼)、塔式起重机、施工电梯的安装、拆卸以及拌和设备、混凝土搅拌站(楼)、大型发电机的混凝土基础、沉淀池、散热池等辅助设施和机械操作所需的轨道、工作台的设置费用,不在此项费用内,在工程项目中另行计算
。
(5)人工费
指随机操作人员的工作日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各类津贴、补贴、辅助工资、劳动保护费以及各类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
(6)动力燃料费
指机械在运转施工作业中所耗用的电力、固体燃料(煤、木柴)、液体燃料(汽油、柴油、重油)和水等。
(7)车船使用税
指按国家规定应缴纳的施工机械车船使用税等。
《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中对不变费用列出了机械台班折旧费、大修理费、经常修理费、安装拆卸及辅助设施费以及四项费用的合计值即不变费用小计。对可变费用仅列出了机械台班机上人工工日数量和动力燃料消耗量,分别乘以人工费预算单价和动力燃料的预算价格后,才能计算出人工费和动力燃料费。台班人工费工日预算单价同生产工人人工费预算单价。动力燃料费用则按材料预算价格的计算规定计算。
当工程用电为自行发电时,电动机械每千瓦时(度)电的单价可由以下公式近似计算:
A=0.24K/V (2—53)
式中:A——每千瓦时电单价,元;
K——发电机组的台班单价,元;
N——发电机组的总功率,kw。
编制机械台班单价时,除青海、新疆、西藏等边远地区外,不变费用应直接采用《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中的不变费用小计。至于边远地区,因维修工资、配件材料等价差较大而需调整不变费用时,可按各省、自治区交通厅制订系数执行。
计算可变费用时,随机操作人员数量及动力物资消耗量应以《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中的数值为准。工资标准按生产工人的标准执行,工程船舶和潜水设备的工日单价按当地有关部门规定计算。动力燃料费按当地的动力物资的工地预算价格计算。车船使用税,如需缴纳时,应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按机械的年工作台班计人台班费中。
需要注意:2016年5月1日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执行交通部发布的2016营改增过渡方案即66号文文件调整。编制营改增造价文件时,材料、机械价格是除税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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