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业单位中公益类职能会原保留在事业单位。因此,随承担公益服务职能的事业人员,会保持原有身份不变,依然使用事业编制,保留在事业岗位。区别就是事业单位改革后,职能会发生调整,有的保留,有的整合,尤其是县区基层,事业单位会发生大的调整,虽然身份不变,但原单位会改变。
2、事业单位中的行政类职能,会划转到行政机关承担。由于行政编制实行总量控制,同样是稀缺资源,不可能将划转过来的人员过渡为公务员,划转过来的事业编制置换为行政编制,因此,这些职能划转后,承担职能的事业人员,会分流到其他单位,只有个别人才会随职能调整到行政机关任职。同样的原因,致使行政执法类事业单位依然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人员依然保持事业人员身份,能不能保持参公,都很难说。
3、事业单位中的生产经营类职能,及自收自支类编制,会改制为企业。承担这些职能的正式职工会分流到其他事业单位,合同制人员和自收自支人员,会随企业改制,按照各自工作经历,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获得一定经济补偿后,自主择业。
4、高校和县级以上公立医院,保留事业单位属性,取消编制。这两类事业单位人员,实行竞聘上岗,用人单位按实际需求,实行备案制管理,发挥人员的流动性,自主竞争,同工同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