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若干意见的通知》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吉林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为加快推进我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建立健全煤矿企业退出奖励机制,特制定以下政策:
奖励范围
吉林省境内依法成立的单井产能9万吨/年及以上,于2013年5月23日至12月底期间,主动申请不参加兼并重组自愿退出,并经省煤炭企业兼并重组推进组审核验收合格的煤矿企业。
对符合奖励条件的煤矿企业,由省财政按照每万吨产能30万元给予奖励。市(州)、县(市、双阳区、江源区)财政奖励由当地政府决定。
受奖励的煤矿企业,可同时享受国家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相关政策。
奖励条件
申请不参加兼并重组自愿退出的煤矿相关证照(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已被注销,并按规定关闭到位;关闭矿井名单已在新闻媒体公示;矿井停止供电,拆除生产设备、供电和通讯线路;封闭、埴实矿井井筒,平整井口场地,恢复地貌。
申报程序
符合申报条件的煤矿企业向所在地市(州)煤炭企业兼并重组推进组提交奖励申请及相关材料,并抄报煤矿安全监管、煤矿安全监察和财政部门。
相关市(州)煤炭企业兼并重组推进组对申请企业进行审核后,于2013年12月底前向省煤炭企业兼并重组推进组办公室提交奖励申请及相关材料,并抄报省财政、省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吉林煤矿安全监察局。
省煤炭企业兼并重组推进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对各市(州)申请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确定拟奖励企业名单,报省煤炭企业兼并重组推进组审批。
省财政部门根据批复的奖励企业名单将省级财政补助资金拨付到相关市(州)、县(市、双阳区、江源区)财政部门,相关市(州)、县(市、双阳区、江源区)按照省政府要求,及时安排本级奖励资金,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一并拨付给已关闭的相关煤矿企业。
申报材料
相关市(州)煤炭企业兼并重组推进组申请奖励文件;当地政府关闭矿井的文件及发布的公告;有关颁证机关依法注销或吊销相关证照的证明;各市(州)、县(市、双阳区、江源区)政府出台的配套奖励政策文件。其他相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