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4日,黑龙江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全面实施工程款支付担保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示。
我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新开工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签订后30日内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政府投资工程,可以使用财政资金批复(拨款)文件替代工程款支付担保。
1、建设单位应当在担保生效后7日内,将施工合同及工程款支付担保有关凭证录入“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名制管理系统”备查。
2、强化违规惩戒。
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应当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予以处罚。 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同时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进行惩戒。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二)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 (三)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
原文如下:
为规范建设单位支付担保行为,有效遏制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等6部委《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2019〕68号)、《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推行工程担保制度地通知》(黑建建〔2021〕13号)规定,省住建厅起草了《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全面实施工程款支付担保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征求意见时间为2022年11月21日-12月21日。在此期间,可以将书面意见直接寄送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业管理处,也可以发送电子邮件。
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景江西路888号
邮箱:jgc53624636@163.com
电话:0451-53624636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11月21日
为规范建设单位支付担保行为,有效遏制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等6部委《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2019〕68号)、《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推行工程担保制度地通知》(黑建建〔2021〕13号)规定,就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施工程款支付担保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全面实施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
我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新开工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签订后30日内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政府投资工程,可以使用财政资金批复(拨款)文件替代工程款支付担保。
二、工程款支付担保基本要求
工程款支付担保是指由担保人向施工单位提供的,保证建设单位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担保。施工单位为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债权人,建设单位为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债务人。
(一)担保人。担保人应当是具有办理相关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保险机构或专业担保机构。建设单位可以自主选择担保人,施工单位不得指定具体的担保人。
1.金融机构是指分行、支行以上银行;
2.保险机构是指经银保监会批准,可以从事保证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
3.专业担保机构是指取得相关主管部门核发资格证书的专业工程担保机构。
担保人应当具有较强的综合实力以及与业务发展相适应的专业管理队伍,有较完善的业务管理、风险控制等制度和偿付能力,无相关不良诚信行为。
(二)担保函。担保函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见索即付保函。在保函约定的有效期届满之前,除因施工合同中止执行、解除或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外,担保人、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撤保。
担保函应当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保函示范文本的通知》(建市〔2021〕11号)要求,统一使用《支付保函示范文本》。
(三)担保方式。工程款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保证保险和工程担保公司保函等方式。
同一担保人不得在同一工程中同时为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提供担保。
(四)担保金额。工程款支付担保金额为施工合同总价款(扣除建设单位提供担保前已支付的工程款)的8~10%;同时不得少于履约保证金金额。
(五)担保期限。工程款支付担保有效期截止时间为建设单位按照施工合同约定,支付除工程质量保修金以外的全部工程结算款项之日起30天至180天,具体期限应当在担保函中明确。工程工期延长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担保到期前,按照实际工期要求办理延长担保期限手续。
(六)索赔支付。在工程款支付担保有效期内,建设单位未按照施工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或者未按规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人工费用,施工单位有权要求担保人按照应付未付工程款为限,在担保范围内履行保证责任,同时将相关信息推送至“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名制管理系统”(http://111.40.214.44:8080/dhmcmsp/)。
(七)重新担保。担保金额全部代偿后工程仍未完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全部代偿后15日内向施工单位重新提交工程款支付担保,逾期未提交的,施工单位可以停止施工并要求建设单位提交。
(八)担保费用。工程款支付担保费用由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中列支。
担保人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信用状况,实行担保费率差别化制度,对信用良好的适当降低担保费率和条件;对发生拖欠工程款或者拖欠农民工工资纠纷,且无法通过担保及时有效予以化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可以提高担保费率。
三、加强监督管理
(一)填报担保信息。建设单位应当在担保生效后7日内,将施工合同及工程款支付担保有关凭证录入“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名制管理系统”备查。
(二)加强日常监管。各地住建部门要健全完善工程款支付担保监管机制,将建设单位是否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纳入建筑市场检查范围,督促建设单位依法依规履行责任义务。对施工单位启动工程款支付担保索赔的项目,应立即开展实地核查,避免因拖欠工程款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
(三)强化违规惩戒。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应当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予以处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同时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进行惩戒。